关于在过渡期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信计资[2002]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的需要,2003年10月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信部规【2003】440号)。考虑到资质申报企业完全符合高级项目经理要求客观上还需要一段时间,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对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的企业,分期实施高级项目经理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的企业,其高级项目经理不足部分可由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替代;
    二、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的企业,其高级项目经理人数至少应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2/3(即一级资质要求6名高级项目经理,二级资质要求2名高级项目经理,三级资质不要求),不足部分可由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替代。
    请各地方资质办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工作。

  二○○五年三月八日
 
2008-10-7 4:57:49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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