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资深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 获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5年;
(三) 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 具有在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经历;
(五) 近5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并且具有组织管理大规模复杂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至少有4项合同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三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范围
第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 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 执行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应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第十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
(一) 组织项目实施队伍;
(二) 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
(三) 协调系统集成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四)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2009-1-6 23:16:26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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