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规[2002]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信息产业部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02年10月1 日起试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2008-10-7 4:55:23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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