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计资[2005]011号
各有关单位:
     2003年10月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信部规【2003】440号)中规定“一、二级资质企业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三级资质企业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为落实相关要求的具体执行,部资质办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联系,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咨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此给予了回复,并在复函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可以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相关信息可以在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专栏进行查询。”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目前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定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在资质评定条件中,“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应为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相关信息应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资料为准;
    二、凡资质申报(含升级、换证)企业,其质量管理体系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三、参加2005年度资质年审的企业,暂不执行本要求;请各地资质办接此通知后,督促尚不满足要求的获证企业,按时做好相关整改衔接工作。各评审机构应在资质评审中严格执行上述要求。
二○○五年五月八日
2008-10-7 4:58: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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