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规[1999]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电子厅局(公司)、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信息产业部决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为此,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2008-10-7 4:55:56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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