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每年自查一次,自查时间是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所有获证单位均需对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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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自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自查,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
(三) 获证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以下自查材料报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表》;
2.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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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年检 |
| (一) 获证单位每两年需接受年检,第一次年检时间是获证后的第三年度2月1日至4月30日 。 |
| (二) 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年检,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年检,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年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视情况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选取一定比例的获证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审核。 |
(三) 获证单位应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表》
2. 《资质证书》副本
3.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
| (四)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确定获证单位资质年检结论。 |
| (五) 年检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年检结论为"通过"的单位,由相应的资质认证办公室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于年检结论为"降级"的单位,将换发证书;对于年检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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