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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获证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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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的单位。 |
|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获得《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
第四条 年审包括自查和年检。"自查"是指每个自然年度,获证单位对其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送自查材料;"年检"是指每两个自然年度,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其从事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进行审查,并加盖年检章。
换证是指获证单位从获证之日起满四年,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其资质进行复审和换证。
变更包括一般变更和级别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获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或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级别变更包括升级和降级,升级是指获证单位在获证一定时间后,如符合条件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资质;降级是指年检或换证结论为降级或是受到降级处罚的,降低资质等级并换发证书。 |
| 第二章 年 审 |
第五条 自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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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7 4:52:59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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