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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备案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若无异议则省市审批生效。 |
(四)颁发《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各省市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
| 第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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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 3:02:48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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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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