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信息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四、逐步实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和信息安全适应性就绪状况评估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管理、技术和应急处理等各个方面,不断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 御能力和应对、处理各种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市信息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上海市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信息安全适应性就绪状况评估指南》,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适应性就绪状况评估工作,确保本市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 |
| 五、加大对信息安全工作的投入。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信 息办等部门应当将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共性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优先 列入计划,予以重点支持。要保证各级政府机关和重点单位建设信息安全系统和加强信息安 全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新建或改建的信息系统,必须配套建设信息安全子系统,并与主体 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等机构认定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进行建设和管理。 |
| 六、大力发展自主信息安全产业。由市政府和科技部共同推进的国家信息安全成果产业化(东部)基地建设,是本市发展信息安全产业的重大举措,有关部门应当全力支持。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等部门要制定加快上海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 风险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向信息安全产业投入,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信息安全专业人才来上海创业。发起成立上海信息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条件成熟时可建立信息安全产业投资基金 ,逐步形成良性的信息安全产业投融资机制。 |
| 七、规范本市信息安全产品的采购工作和备案制度。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建设信息安全系统,必须采购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等机构认定的信息安全产品。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必须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中 涉密产品必须报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